My Life as Open Source

Despite all my rage I am still just a rat in a cage

爭論是起源自MacGrass 一篇小文「不談政治,談設計」(故意沒有link,不想原文太多pingback),被獨媒轉載,由版權爭論最後演變至 本地小圈子blogosphere 兩人互片。 黃世澤指責Sidekick 個人操守有問題。唉!

黑雪說得對:

藝術,創作,抄襲的關係。藝術創作,經常會透過借用的手法來進行重新創造--可以好,可以壞;可以抄得徹底,可以抄得隱蔽;可以妙絕巔毫,令人嘆為觀止,也可以眼高手低,令人不屑視之,但最重要的是這與犯法與否毫不相干。

sumi sumi
我們應該為手握鳥籠的海報改名叫「Sosumi」!噢!不,叫Sumi sumi 好一點!Sumi sumi! Yeah! Sumi s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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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鋸和阿啟都分別引了基本法,我在這裡作個輕輕鬆鬆「基本法三分鐘」小廣告:

香港法例第538章39條

1)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3) 藉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報導時事,不須附有確認聲明。

基本法第528章《版權條例》第40條《附帶地包括版權材料》

(1) 某項作品附帶地包括在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內,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某項東西的製作若憑藉第(1)款而不屬侵犯版權,則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東西的複製品,或播放、放映、廣播該項東西,或將該項東西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亦不屬侵犯版權。
(3) 蓄意將音樂作品、伴隨音樂而講出或唱出的文字包括在另一作品中,或蓄意將聲音紀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中包括音樂作品或該等文字的部分包括在另一作品中,並不視為附帶地包括在該另一作品中。

一於「Sosumi」啦!<

上兩個星期到上海是做德國佬跟班,其實我挺喜歡跟德國佬出差,雖然每朝九時出門,晚上十一時才回酒店,不過跟他一齊勝在好玩,加上德國佬愛說話,又加上他一年有一半以上日子出門,特別多故事講。

德國佬雖則週身名牌,不過件件都是趁特價或以特價購入,過程好抵死。話說去年他來的時候帶了一部brand new & shiny 的15 吋PowerBook,他跟我說部PowerBook 他恨左好耐,等到有新版upgrade 時他就馬上出手趁平買上一水貨,今年他來到公司,取出一部17″ PowerBook,我說嘩!新PowerBook 喎!他否認說跟去年的一樣,哈,你騙得到其他人,騙不到我喎,後來他說出買17″ 的經過:話說核數師來查數,知道德國佬是專業攝影師,就乘機問他買甚麼Pro 相機好?德國佬過晒貼士之後說,有部Pro 相機無Pro 電腦跟好像欠缺些甚麼,於是德國佬順水推舟,賣埋部15″ PowerBook 給核數師,自己補些少錢買部上一水的17″。德國佬好大件,17″ 個size 都係剛剛好。

德國佬都愛買refurb Mac,我問全世界那個國家買最抵?他說扣稅後是英國的最平,真是出奇。講完PowerBook 的故事,不如講佢對寶貝仔女的iPod 故事:暑假德國佬帶成家人去美國渡假兼工作,寶貝仔女每人有部iPod shuffle,德國佬說過到了L.A 後就買部iPod mini,每人給四十元美金,差價由德國佬付,誰知細女冒失,丟失個shuffle,過了幾日才開聲問媽媽有無見過,到了L.A 後,大哥付40 美元,細女付80 美元,因為她整唔見左,要比多40 美金罰款。

看新聞蘋果今年花了五百幾萬 5 億幾美金做R & D,不過賺錢多,所以計落都係用左4% 純利。電鋸話不花錢就沒有新產品,除非靠食老本,但是,現時科技公司競爭激烈,又怎可能食老本?老鋸說可口可樂就不用花五百幾萬美金做R & D了。不過可樂可能要花五百幾萬做marketing,要d 人覺得飲可樂係好潮,而不是幾十年前的老爺野。 :D

不知道開發Mighty mouse 的R & D 又是多少呢?前無古人的Single button mouse supports right click 喎!

在大陸的時候生活很有規律,每晚十時半上床睡覺,七時半起身上班,下午五時放工。

回到香港,每晚過十二時不去睡的話,翌日精神萎靡,好辛苦,唉。沒有精神的話,很多事也沒法用腦,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