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是起源自MacGrass 一篇小文「不談政治,談設計」(故意沒有link,不想原文太多pingback),被獨媒轉載,由版權爭論最後演變至 本地小圈子blogosphere 兩人互片。 黃世澤指責Sidekick 個人操守有問題。唉!
黑雪說得對:
藝術,創作,抄襲的關係。藝術創作,經常會透過借用的手法來進行重新創造--可以好,可以壞;可以抄得徹底,可以抄得隱蔽;可以妙絕巔毫,令人嘆為觀止,也可以眼高手低,令人不屑視之,但最重要的是這與犯法與否毫不相干。

我們應該為手握鳥籠的海報改名叫「Sosumi」!噢!不,叫Sumi sumi 好一點!Sumi sumi! Yeah! Sumi s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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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鋸和阿啟都分別引了基本法,我在這裡作個輕輕鬆鬆「基本法三分鐘」小廣告:
香港法例第538章39條
1)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3) 藉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報導時事,不須附有確認聲明。
基本法第528章《版權條例》第40條《附帶地包括版權材料》
(1) 某項作品附帶地包括在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內,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某項東西的製作若憑藉第(1)款而不屬侵犯版權,則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東西的複製品,或播放、放映、廣播該項東西,或將該項東西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亦不屬侵犯版權。
(3) 蓄意將音樂作品、伴隨音樂而講出或唱出的文字包括在另一作品中,或蓄意將聲音紀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中包括音樂作品或該等文字的部分包括在另一作品中,並不視為附帶地包括在該另一作品中。
一於「Sosumi」啦!<








